$ 0 0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19日臺國(四)字第1010199857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指生活教育組長係(包含)辦理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所訂之生活教育之組長,為有給職之行政職務。 三、請各校於101年10月29日(星期一)上午8時前填妥旨揭調查表,俾利函報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