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教育局遴選國民中小學校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前述規定第4點第3項:「家長會代表1人由遴選學校家長會推舉產生,教師代表1人由遴選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於辦理該校校長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
三、請 貴校填報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名單。另,推選會議紀錄逐級核章後之書面資料及會議簽到表,請於遴選當天由教師代表協助帶至會場。
四、請於104年1月27日(星期二)中午前填報完成,俾利本局辦理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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