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145941號函辦理。
二、國小英語合格教師除了具備國小合格教師資格外,應再具備下列5項學經歷之一:
a.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b.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外文系英文(語)組、英文(輔)系者,以及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c.達到CEF架構之B2者。
d.經地方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e.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者。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經地方政府認證通過持有英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者。
四、無則填0。
五、請於104.1.6(二)前填報完畢。
六、如有問題請洽北區中華國小顧智瑋老師,電話:(04)229796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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