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0 一、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準則第34條辦理。 二、本案請於101年11月1日前通過校務會議,並將教師聘約電子檔傳送至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網俾利抽檢(上傳方式將再函文通知)。 三、本案以1表示已完成,以0表示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