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瞭解各校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兼任教師人數之聘任情形,請各校於101年10月24日(星期三)以前提供101學年度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擔任導師之人數。
二、完全中學部分,請將所填數據依國中部及高中部分列。
三、長期(3個月以上)代理、代課老師及兼任教師之定義如下:
(一)長期代理教師:係指因教師請假時間或該職缺超過3個月以上,聘期為連續3個月以上,以全部時間代理課務及職務者稱之。需經公開甄選及教評會審查後經校長聘用;薪資發給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辦理。
(二)長期代課教師:因教師請假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聘期為連續3個月以上,以部分時間處理課務者稱之。需經公開甄選及教評會審查後經校長聘用;薪資發給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三)兼任教師:係指因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由學校聘任校外人員(儲備教師)擔任剩餘節數之授課教師。薪資發給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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