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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103年「臺中市民防團年度訓練成果」調查

壹、依據內政部103年1月15日台內警字第10308701131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103年1月22日警署防字第1030050735號函辦理。 貳、參考資料 依據民防法 第四條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院(站)、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 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 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 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 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 組。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 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參、 一、本局轄屬學校均須填報並於103年10月21日前填畢完畢:(統計時間:103年1月~10月)  二、教職員工在100人以上的學校,須填具各項調查表。(無則填“0”) 三、教職員工在100人以下的學校(非屬民防團),各項調查表請均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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