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民國103年9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338829532號函辦理。
二、 查銓敘部民國101年10月3日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過去之違法失職行為尚在機關10年懲處權行使期間者,無論是否經司法判決確定,仍應就涉案事實及程度,本於權責檢討是否撤銷重辦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各該年度考績及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並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又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之受考人,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在案。
三、填寫請參閱「(機關名稱)檢討涉及重大弊案人員考績及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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