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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查本市所屬學校校內(含校門口)行人通路上阻擋輪椅通行之路阻數量等相關資料,請各校於103年7月7日(星期一)前依說明事項填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30069804號函辦理。 二、依103年5月6日立法院陳委員節如召開去除路阻公聽會中指出,在行人通路上設置之各式路阻(指阻擋輪椅等通行之ㄇ、S、P等各種形狀之阻擋物),可能造成輪椅、代步車、嬰兒車等使用者之障礙,並妨礙救護車及病患擔架運送,影響公共安全、個人安全及身心障礙者人權,確實有去除之必要。 三、各級學校於規劃去除路阻時,建議遵守之原則: (一)建議去除路阻之執行範圍為校園內及校門口,不包括校外非屬學校主權之人行道;執行項目為設置於行人通路上且影響輪椅及代步車等通行之路阻,非設置於行人通路上或不影響輪椅通行者,不列入本次之統計。 (二)學校應重視所有行人(含乘坐輪椅、電動代步車)之安全、平等使用行人通路,不應有歧視之情事。 (三)校園內行人通路上設置之各式阻擋物(路阻),如造成輪椅、電動代步車等無法通行,原則上應予去除。在行人通路上,不應有一般行人、摩托車或腳踏車均可通過,但輪椅、電動代步車卻無法通過之情事。 (四)學校於規劃去除路阻時,應同時注意行人安全問題,如為維護校園安全,施行管制汽車、摩托車、腳踏車,或適度區隔人車等措施,應予檢視該等措施之適當性,如需改善,則應研訂相關管理配套措施。 四、綜上所述,請各校清查校內(含校門口)行人通路之路阻並於103年7月7日(星期一)前填寫本局務調查表,清查可於103年9月底前去除之路阻及無法去除路阻之數量(無法去除需敘明具體原因),以利本局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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