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本府法制局103年4月1日中市法消字第1030006181號函辦理。
2.鑑於本市部分學校之夏季游泳課程係與外界公私立游泳池業者合作辦理,因去(102)年曾發生學童受傷意外,故為保障學童於游泳池場所上課
及戲水之安全,請各校務必協助提供旨揭資料,俾供本府法制局消保官日後辦理稽查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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