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查填資料基準日為民國102年12月31日。
二.本表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建築法第6條】。
三.填寫各表注意事項:
(一)表1:
註1.查填範圍為校內非供教室使用之公有建築(如活動中心、體育館、風雨操場等),未能取得建造(雜項)執照者。目前使用情形代號【A:使用中;B:已停止使用;C:其他(請說明)】。
註2.違章建築:係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
註3.解決方案代號【A:將依法拆除;B:拆除後重建;C:申請補照;D:其他(請說明)】。
(二)表2:
註1.查填範圍為校內非供教室使用之公有建築(如活動中心、體育館、風雨操場等),已取得建照(雜項)執照,惟尚未取得使用執照。
註2.目前使用情形代號【A:使用中;B:已停止使用;C:其他(請說明)】。
註3.解決方案代號【A:申請補照;B:其他(請說明)】。
(三)表3:
註1.查填範圍為校內非供教室使用之公有建築(如活動中心、體育館、風雨操場等),並已取得建造(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
註2.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建築法第24條】
註3.建築執照分下列四種:A.建造執照;B.雜項執照;C.使用執照;D.拆除執照。【建築法第28條】
註4.民國57年6月6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可免填使用執照取得資料,但請註明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