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13507號函辦理.
2.本案限補助耐用2年以上,單價金額以超過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設備(不補助購置資訊設備,如電腦、投影機、相機等),請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本局擇期提報本市生涯發展教育暨技藝教育推動小組審查後,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補助.
3.請學校詳填欲申請補助之開辦模式(合作或自辦式)、職群、設備名稱、用途、數量、單價及總價,並務必於103年3月3日(星期一)中午前填報完成.
4.為落實資源公平分配原則,倘100-102年度曾獲教育部補助之學校,本年度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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