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屬性」請註明一般、偏遠地區。
二、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應持有證明文件。補助學生身份別不重複填報為原則,請以1.原住民2.身心障礙(持有身心障礙手冊)3.低收入戶之排列序位。
三、「受委託人或學校依規定吸納數」係指受委託人或學校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應自行吸納之費用,即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20人(一般學生),應自行負擔1名低收入戶等弱勢學生減免之費用。
四、「30﹪行政費調整勻支數」係指受委託人或學校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優先調整勻支之費用。
五、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免繳之費用,請依序依由(1)受委託人或學校依規定吸納、(2)30﹪行政費調整勻支優先處理。倘有不足,由縣市自籌與中央共同分攤補助。
六、教育部規定每班以15-25人為原則,若只有部分時段人數超過25人請於第55題備註欄內說明。
七、經費申請表所填列金額(注意為整學期或每月)及資料請確實檢核無誤後再行填報。
八、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學校經由「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列印後,註明學生班級、姓名)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請於2月19日星期三前送達霧峰區萬豐國小,並於信封註明"教育部補助102-2課照補助學生證明文件",檢附學生名冊為第一頁(如附件),原住民學生請各校自行審查留校備查,列入103年度課照訪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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