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案新增:各主辦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標案〈分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排除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標案〉。各主辦機關應於經費持有一個月內主動提報本府標案管考系統新增列管,未依規定提報列管,經研考會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提報,漏列一件者,經費持有之主辦機關承辦人申誡一次,以此類推,如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累計漏列五件以上,直屬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2.開工預告:各主辦機關辦理之工程決標後,除臨時性或緊急性等工程外,不分執行經費多寡,應於確定開工時間及開工地點後,至本府標案管考系統新增開工預告,並提前於開工日前通知當地里、鄰長及居民,廣為宣導。未依前項規定通知里、鄰長及居民者,經查明確屬主辦機關疏失,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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