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所調查內容詳述如下:
(一)學校考績委員會:係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設置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置委員9-17人。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係指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所設置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7-15人。
(三)教師評審委員會:係指依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之教評會,置委員5-19人。
三、本調查表各欄位均應填報,未完整填報無法上傳,並請於102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班前完成填報作業,同時繕具各委員會名冊(格式如附)送局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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