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調查表係為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追加本(102)年度補助金額(否准仍須視該署核定情形而定),請確實查填配合辦理,若有延誤情事,損及當事人權益,請貴校自負責任。
二、本案業列為教育部統合視導重要指標項目,經費執行率各校須達98%以上,另亦將本(102)年度經費執行情形列為嗣後補助各校之重要參據。
三、另請依規先行製發第一階段解僱通知書,俟獲追加補助再行辦理第2階段續僱作業(未獲追加補助款則免辦第2階段續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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