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1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11179號函辦理。
2.為申請旨案經費第3期款項,請各校依據實際執行金額填列本表,另因本案經費執行率列為教育部統合視導指標,爰請學校審慎填答。
3.檢附本局102年2月22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11518號函、102年7月26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51861號函、102年10月25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81210號函等3函經費核定附表,各校所填金額不得超過本局核定經費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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